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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通知

来源:本站 作者:tqzx 日期:2016/4/1 浏览次数:6866

济公管办发〔201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评审活动,加强评审专家队伍的管理和建设,维护招标(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保证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计委令第29号)、《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鲁建发〔2003〕31号)、《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鲁财采〔2010〕2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规范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请遵照执行。

一、建设工程

1、正常项目评审,评审劳务报酬为:

①项目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含4小时)的,评审专家基本劳务报酬按300元/人·次执行,每超1小时增加100元,超过0.5小时(含0.5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每日评审劳务报酬最高限额不超过1000元。

②隔夜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天计算,即每天1000元。评审结束当日超过4小时(含4小时)的按1天计算;不足4小时的,按0.5天计算。

③实行评审委员会主任负责制。评审委员会主任由该项目全体评审专家推荐,主持评审活动。评审委员会主任在获得基本劳务报酬基础上每次(天)增加100元,以增强评审工作责任心,保证评审质量。

2、项目评审异常情况,评审劳务报酬为:

①开标后,评审委员会未进行实质评审即宣布流标的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100元/人·次执行。

②已经开始评审,评审委员会进行实质评审后宣布流标的项目,不足2小时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200元/人·次执行,2小时以上的按正常标准执行。

③达到评标地点后,评审专家申请回避的,其劳务报酬按100元/人·次执行。

二、政府采购

1、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每日(次)基本劳务报酬为400元;对500万元以上且技术复杂、专业性很强的项目,成交价每增加100万元,基本报酬相应增加10%,最高增加1倍。对获得“长江学者”、“泰山学者”等省级以上学术荣誉称号以及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评审专家,在基本报酬上增加100%;“正高”职称的评审专家,在基本报酬上增加50%。

2、由于废标等原因评审不能进行的,付给到场评审专家基本报酬的25%-50%。

三、相关要求

1、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及评审期间的食宿费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包括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承担。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本通知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不得随意降低或者提高标准。

3、使用外地评审专家(包括采取远程视频评审方式),劳务报酬参照当地标准执行。聘用外地专家到我市进行项目评审的,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支付劳务报酬的基础上,另行支付长途交通费;因项目需要进行隔夜评审的,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承担食宿费。

4、评审工作未完成,评审专家早退的,不予支付劳务报酬。

5、劳务报酬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发放,领取人须签字确认。

6、在评审前或评审过程中,不得发放任何费用,否则按违规处理。

7、评审专家不得超标准索要劳务报酬。

8、评审专家应公平、公正、廉洁、高效的完成评审工作,对故意延长评审时间者,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二年二月三日